美或重審對華非公路用胎“雙反”案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近日對我國非公路用輪胎“雙反”司法訴訟案做出重審判決,認定美反補貼修正法案的追溯適用并未違憲,要求美商務部對本案反補貼調查中的部分問題進行重新認定,美商務部須于60天內提交裁決結果。
美商務部自2007年對華輸美非公路用輪胎發(fā)起“雙反”調查,涉案金額約3.4億美元。2008年7月,美商務部就該案做出終裁,裁定中國應訴企業(yè)的反補貼稅率為2.45%~14%,其他企業(yè)的反補貼稅率為5.62%;中國應訴企業(yè)反傾銷稅率為0~19.15%,25家單獨稅率企業(yè)的反傾銷稅率為9.48%,未應訴企業(yè)懲罰性反傾銷稅率為210.48%。
2007年以來,圍繞對華征收反補貼稅是否合理的問題,中美商務部和企業(yè)、美國際貿易法院,以及美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之間進行了多輪博弈。
在美國商務部決定征收“雙反”稅后,中國企業(yè)將其訴至美國際貿易法院。該法院分別于2009年9月、2010年8月及2010年10月做出三次有利于中方的判決,認為美商務部在視中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情況下,采用替代國方法同時征收“雙反”稅的做法不合理,要求停止對中國原告企業(yè)的反補貼稅令。
此后,美國商務部及企業(yè)又將此案上訴至上訴法院。后者于2011年12月裁定,美商務部的反補貼調查缺乏法律授權。2012年3月5日,美商務部和國內產業(yè)提出重審申請,并推動國會立法推翻該判決。同年3月13日,奧巴馬正式簽署“反補貼修正法案”,授權美政府可對中國等非市場經濟國家進行反補貼調查。
2012年6月,上訴法院將本案發(fā)回美國際貿易法院重審,要求其就該法案中反補貼調查和雙重計算調整分別使用不同日期是否違憲等問題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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